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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办理机构 |
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市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各区环保分局和区、县(市)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由省环保厅核发。 |
办理地址 |
市环保局的办理地址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道里区新阳路296号) |
联系方式 |
86772258 |
办事程序 |
排污单位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具体承办部门办理并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现场核实、做出许可决定。 |
办理条件 |
现阶段,我市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范围是,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一)新建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3. 无环境违法行为。(二)既有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3.污染防治设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并且设施正常运行且符合各项环保要求;4. 无环境违法行为。 |
所需材料 |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2.环评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材料;3.营业执照复印件。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
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审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3.《哈尔滨市城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条例》第二条二款规定:“居民居住区是指以一幢或者数幢住宅楼、商住综合楼等形成的相对独立的居民居住和活动的区域;住宅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全部住宅的建筑物;商住综合楼是指规划设计功能为部分商业服务、部分住宅的建筑物。”第十条规定:“在居民居住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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