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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寿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时间:2013-08-02 点击数:

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办法。
    三、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调查处理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时间和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核城市总体规中的环境保护内容;参与编制可持续发展纲要和规划。
    五、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创新;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
    六、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开展环境保护国内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参与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机构:

局长:吕凤阳
下设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管理股、宣教股、办公室


电话:

53027121、5302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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