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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许可 |
办理机构 |
哈尔滨市固废辐射管理办公室 |
办理地址 |
通达街499号602 |
联系方式 |
84622445 |
办事程序 |
(一)承办人A收到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经承办人B复核报主任批准同意后,向省危险废物管理中心提出转移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二)承办人A收到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跨市域转移的有关材料后进行审核,经承办人B复核报主任批准同意后,向接受地环保局提出转移申请,待批准同意后方可领取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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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一)接受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应种类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期限有效。 (二)运输单位具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跨省转移危险废物,须经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 (四)跨市域转移危险废物,须经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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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转移计划审批表; (二)提供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的利用或处置协议; (四)运输单位持有的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或提供与具有资质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 (五)运输单位提供运输过程中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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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承办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发放要求的申请,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予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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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收费依据 |
无 |
审批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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