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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7-10-10

 

事项名称

排污费征收

办理机构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

办理地址

排污者所在行政区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排污者所在行政区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联系电话:(1)哈尔滨市环境监察支队0451-84852254

          (2)排污者所在行政区的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各分局

 

办事程序

    一、排污收费范围: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者)。

二、排污申报规定:排污者应当自2015年1月1日起,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整体分为“基本信息申报”和“动态信息申报”两部分。“基本信息申报”包括企业法人、地址、联系电话、主要产品名称等情况;“动态信息申报”主要指企业一个生产阶段的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与排污费核定相关的信息数据。排污单位应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日内根据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佐证资料。所有排污申报或变更申报内容,排污者可采取书面填报、网上申报等方式进行。

三、排污核定方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核定结果作为征收排污费依据。

四、排污核定复核:排污者对排污核定结果有异议,可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

五、排污费公示:登录环境保护外网(网址: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查询应缴排污费数额公示信息。

六、排污缴费方式:排污费应按月或季缴纳。

排污者用转帐方式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五联)中一至三联到排污者开户银行办理;

排污者用现金方式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一至三联到财政部门指定代收银行(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哈尔滨新阳支行)的对公网点办理;

排污者通过电汇方式缴款的,应当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

定书》之日起7日内,按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电汇到排污费财政专户(全称:哈尔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归集专户,帐号:23001865151050512726,开户银行: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哈尔滨新阳支行)。

以上几种缴款方式需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排污费到帐后,排污者方可领取《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

七、排污费减免规定: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洪水、干旱、地震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以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等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在事发之日起30日内,向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免缴排污费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金额及减免期限等内容。申请减免排污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排污费金额。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殡葬机构、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不含其所办企业)等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经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八、排污费缓缴规定:排污者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产、半停产状态,可以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提出缓缴排污费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包括排污者名称、缓缴理由、缓缴期限等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缓缴排污费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九、相关法律责任:排污者拒绝排污申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补报。排污者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办理时限

排污者自接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持《黑龙江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一至三联到财政部门指定代收银行(黑龙江省建设银行哈尔滨新阳支行)的对公网点办理

收费标准

污水类污染物每当量1.4元、废气类污染物每当量1.2元。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日通过);

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审批依据

相关表格(下载)

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4]80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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