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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
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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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1.《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十七条第三款 废弃钻井液、废水、岩屑、污油等应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排放。废弃钻井液集中处理排放场所选址应当经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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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泥浆产生量很大,需要集中固化或是回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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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
1.环评文件; 2.选址方案。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材料上传至环保部审批系统。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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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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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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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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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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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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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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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投诉电话 |
0451-871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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