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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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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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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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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注:按档案管理要求,需邮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存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传至“38365365”—“网上办事大厅” (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做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进入审批受理。 存档:建设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邮寄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存档。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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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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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报告书: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2.土地开发类、生产类、服务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报告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材料齐全,5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2.土地开发类、生产类、服务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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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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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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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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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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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投诉电话 |
0451-87153800 |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权限内建设项目(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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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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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审批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污染; 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二)、重新审核 1.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未发生变化; 2.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未发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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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注:按档案管理要求,需邮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存档);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书面申请; 3.建设单位与环评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申报: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互联网,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上传至“38365365”—“网上办事大厅” (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由哈尔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做技术评估并出具报告。进入审批受理。 存档:建设单位需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纸质版3份及电子件光盘邮寄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存档。地址:南岗区中山路181号,邮编:15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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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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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报告书: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核与辐射、化工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60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报告表: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核与辐射、化工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30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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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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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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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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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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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投诉电话 |
0451-871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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