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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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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实际实施主体 |
哈尔滨市环保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第十条 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准:(一)暂时停止运行的;(二)改造、更新的;(三)拆除或者闲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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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提交关于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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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及申报方式 |
1.关于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者闲置的请示; 3.预防污染事故应急设施说明; 4.并网供热、污水集中处理协议书; 5.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计划采取控制或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措施、预期效果分析报告; 6.需拆除或闲置设施工艺流程说明; 7.污染防治设施更新、改造、扩容的订购或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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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1.现场办理:窗口受理—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2.网上办理:通过登录www.intelligentalarmsystem.com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现场踏查—内网审批—窗口送达或自愿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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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资料齐全,自受理后3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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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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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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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87153333-1301;87153333-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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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及乘车路线 |
南岗区中山路181号市民大厦三层B区环保局窗口 邮编:150001 可乘坐2、17、21、28、62、82、86、101、103、108、109、115、121路公交车在“工人文化宫”站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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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投诉电话 |
0451-87153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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